這種“反差”很值得深思。為什么年幼的小學生能夠挺身而出,,眾多路人卻“持續(xù)觀望”,?以報道的情況看,學校老師教育他們,,“要勇敢地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尊老愛幼,,只要是正義善良的,,學校老師和家庭都會是我們堅強的后盾”,,的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路人擔心“被冤枉誤解”,也是不容置否的事實,。翻看近年來的新聞報道,福州男子趙宇因見義勇制止侵害反被拘留14天,,四川達州3小孩扶老人家長遭索賠1100元等事例,都說明“見義勇為”面臨的困境,。
誠然,對于見義勇為,,從地方到國家層面,立法都作出了不少努力,。在地方立法上,,不少省份已就見義勇為人員的權益保障,,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在國家立法上,,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些散見于地方法規(guī)和國家法律中的見義勇為條款,在現實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現行針對見義勇為的立法較分散,,存在一定缺陷,。比如,,認定標準不夠規(guī)范,。見義勇為一般指為了避免或減少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損害而作出的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在現實中,,并不是所有善舉都能被套進“見義勇為”的框框,。例如,,救助一起出行的同伴算不算見義勇為,,輿論場上就存在不少爭議,。之前在四川廣安,,為了讓救人溺亡的兒子被評定為見義勇為,死者父親奔波了7年之久,。
又比如,,獎勵和保障的力度不夠統一。根據有的地方性法規(guī),,發(fā)放一次性撫恤金,,“評定為烈士的,由行為發(fā)生地縣級民政部門按30萬元標準發(fā)放”“未能評定為烈士的,,按20萬元標準發(fā)放”,;有的則規(guī)定,“犧牲的,,頒發(fā)100萬元撫恤獎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80萬元撫恤獎金”“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60萬元撫恤獎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40萬元撫恤獎金”,,等等。
立法不夠規(guī)范,、統一,不僅不利于助人“善舉”得到全社會的認可,,也不利于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切身權益,,在全社會培育健康向上,、扶助危弱的中華美德,弘揚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浩然正氣,。從長遠看,我們還需要一部規(guī)范,、統一的國家立法,。
值得欣慰的是,有關工作已經啟動,。據報道,,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多年推進全國見義勇為立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印發(fā)《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法律適用標準,,以鼓勵正當防衛(wèi)、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而公安部也形成了《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見義勇為的星星之火,,需要立法為其遮風擋雨,,方能成就燎原之勢。從民間呼吁到地方立法,,再到國家統一立法,,隨著見義勇為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長期以來“扶不起”的救助困境將得到有效擺脫,,好人將得到更有力的扶助保障,,而社會風氣也將更純正。歐陽晨雨/中青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