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8日9時許,苗某駕駛魯x福田牌重型普通貨車沿林家村鎮(zhèn)東升村中心街南路段處由南向北行駛,,與孫某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自行車會車,,會車后孫某摔倒在地,交警進行現(xiàn)場勘驗,,并于2017年10月11日委托山東某司法鑒定所對魯x福田普通貨車與永久牌二輪自行車的接觸部位進行鑒定,,該所作出鑒定:按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鑒定魯x貨車與永久牌二輪自行車的接觸部位。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但該證明未就事故原因及責任做出作出認定,。
后交通警察大隊委托交通職業(yè)學院司法鑒定所對魯x號福田牌重型普通貨車與永久牌二輪自行車控制人(孫某)是否接觸進行鑒定,該所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魯x福田牌重型普通貨車與永久牌二輪自行車控制人(孫某)是否接觸無法鑒定,。
涉案車輛魯x福田牌普通重型貨車登記車主系某物流公司,,苗某系駕駛員,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現(xiàn)原被告因理賠事宜致糾紛,,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
爭議焦點:保險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無異議,,對承保也無異議,但是認為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認為通過本案證據(jù)材料,,無法證明雙方是否發(fā)生接觸,苗某駕駛的魯x福田重型普通貨車與原告受傷無直接因果關(guān)系,,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決途徑:苗某駕駛的車輛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與孫某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自行車會車,,會車后孫某摔倒在地導致受傷,,雖然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苗某所駕駛車輛與孫某所騎自行車及原告孫某本人有接觸,但苗某所駕駛車輛對正在行駛的孫某駕駛的自行車形成危險情勢,,不能排除苗某所駕駛車輛對孫某自行車倒地造成的危險影響,,因此,苗某所駕駛車輛與孫某倒地受傷存在一定因果關(guān)系,,因此苗某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又因涉案車輛魯x福田重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而交強險的投保目的是為確保因被保險機動車輛的致害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賠償,,即為被保險人和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險,,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結(jié)果: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山東匯公律師事務所李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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