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結案:1、雙方離婚,,2,、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3、房產歸被告?zhèn)€人所有,,4,、被告給原告折價補償款50000元。
2017年4月12日原被告簽訂的經(jīng)公證的婚前財產約定書應予撤銷。該份約定書實質上是一種贈與合同,。(1)盡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在原則上作出了“經(jīng)過公證的合同不能撤銷”的規(guī)定,,但是《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了三種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包括嚴重侵害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也就是說,即使是經(jīng)過公證的合同,,在符合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也是可以撤銷的,贈與人不受贈與合同是否公證的約束,。原告作為受贈人拉走全部家當?shù)男袨閲乐厍趾α速浥c人被告的利益,,傷害了被告及家人的感情,原告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導火線,,被告撤銷對原告的贈與符合法律規(guī)定,。(2)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物權變動采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盡管原被告雙方約定將房屋所有權由被告?zhèn)€人所有變更為共同共有,,但由于公證時房屋尚未進行變更登記,房屋的物權未完成轉移,,原被告只是對未生效物權進行了公證,,該房產至今未辦理登記,更不存在變更登記,,所以,,被告可以撤銷雙方約定且經(jīng)公證的約定書。
婚姻系兩情相悅的結果,,是基于愛情的最終收獲,,從維護社會公序良俗角度考慮,婚姻不應以婚前財產公證為前提,,更不是獲利或牟利的途徑,,法律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道德最低限,,弘揚社會主流價值觀,否則助長不良社會風氣,。
山東國宗(諸城)律師事務所
王松飛律師個人簡介:王松飛,,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山東國宗(諸城)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707201610957903,,法學理論深厚,法律實務扎實,執(zhí)業(yè)以來,,辦理了多起刑事,、民事案件,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業(yè)務專長:債權債務,、人身損害、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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