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孫信宏,,曾于2013年與上海盛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但三年來,雙方在工作思路,、發(fā)展理念及整體規(guī)劃等各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認知分歧,,經多次探討協(xié)商仍無法取得一致。深感無奈之余,,經慎重考慮,,本人已于2016年2月6日正式委托上海市旭燦律師事務所李琳律師向上海盛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送達了解約律師函。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各方誤解,,現(xiàn)決定公開發(fā)布以下媒體聲明:
回顧在盛星文化的過往三年,,無論喜怒哀樂,,挫折滯待,我都將視其為磨勵個人成長的寶貴財富,,不怨不嗔,,一以視之。
之所以提出解約,,無關恩怨糾紛,,實為無奈之舉。事實上,,直至解約之日,,盛星文化都未曾真正盡到過一家專業(yè)經紀公司的義務,公司給予本人的,,經常只是一些被動倉促的演藝工作安排,,不僅過程敷衍草率,甚至從未向我出示過任何一份相關的演藝活動的聘用協(xié)議,。為此我也曾多次與盛星文化進行協(xié)商,,希望能改善這種對雙方發(fā)展都十分不利的狀況,但公司方面始終未曾給出明確答復,。在這種情況下,,2016年1月19日我按合同規(guī)定向公司送達了書面告知函,慎重提請盛星文化履行義務,,然15日后既未得到確切回復,,也未見公司有采取相應措施。萬般無奈之下,,我只能于2016年2月6日委托上海市旭燦律師事務所李琳律師根據(jù)合同相關條款,,向上海盛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送達了解約律師函。至今日發(fā)文之時,,盛星文化仍未做出任何回應。
以上就是本人此次解約盛星文化的整個過程,。孰是孰非,,相信公道自在人心,無論法理,,總有可依之據(jù),。
最后,我在此特別感謝家人,、朋友的支持與關愛,,希望今后可以相對自主地去接一些自己喜歡的戲和角色,能為大家繼續(xù)奉獻更好的表演與更好的作品,。
謝謝!
孫信宏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