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王氏夫婦向韓先生購買位于寒亭的房屋一套,,總價為100萬余元,并與他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在2013年9月,,韓先生必須騰出房屋并通知王氏夫婦進行驗收交接,并在當日申請辦理轉(zhuǎn)讓過戶手續(xù),。王氏夫婦應(yīng)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在貸款獲批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雙方至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xù),。同日,,王氏夫婦向銀行申請了貸款,并于10月中旬獲得通過,。然而到辦理房屋抵押注銷手續(xù)時,,韓先生卻遲遲不肯露面。更意想不到的是,,在10月底,,韓先生私自注銷了抵押登記,并于第二天向法院提起訴訟,,稱他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王氏夫婦也沒有按約定補足,所以要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并要求王氏夫婦支付違約賠償金近21萬元,。
一審中王氏夫婦認為自己已辦理貸款,但放款時間無法確定,,所以韓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依據(jù),。另韓先生要求王氏夫婦支付違約金,現(xiàn)房屋上設(shè)定的抵押已注銷,,且貸款也獲批準,,合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韓先生稱王氏夫婦從未告知他銀行貸款已經(jīng)辦出,,且也未按時將剩余房款補足,,所以已經(jīng)構(gòu)成逾期付款的違約。
律師意見: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yīng)當按約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王氏夫婦于2013年10月中旬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已具備付款的條件,,也在合同約定的20天寬限期之內(nèi),,而韓先生并沒有書面通知王氏夫婦解除合同,且韓先生在上訴前日還辦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記注銷手續(xù),,不存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所以韓先生起訴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至于韓先生提出王氏夫婦未告知貸款合同已經(jīng)辦出的情況,,他直到訴訟期間才知道。韓先生應(yīng)與王氏夫婦協(xié)商繼續(xù)履行事宜,,而不是在知道后仍堅持解除合同,,所以不應(yīng)支持韓先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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