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城市茂興服裝輔料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70782706380738F)
事由: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2002〕第362號)第七十三條,。
通知內(nèi)容:你(單位)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應繳納稅款(大寫)伍萬柒仟叁佰叁拾元柒角(¥:57,330.70)元,,限2018年8月11日前繳納,,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繳納或解繳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不繳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wù)機關(guān)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依法向國家稅務(wù)總局濰坊市稅務(wù)局申請行政復議。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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