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劫貧濟富”說,。一般中低收入者無力購房,,其住房公積金只能存于公積金管理中心;相反,,隨著高收入者的住房消費需求增加,,以及希望通過投資房產抵消通脹壓力,在住房公積金利率,、資金成本雙低的情況下,,許多人將公積金購房作為頭等選擇。
二是“資金貶損”說,。按照政策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個: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國債,,其中,主渠道是公積金貸款,。而根據全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平均使用率加權計算,,2011年綜合利率約為2 .13%,同期C P I漲幅達5.4%,,相差3.27%,。有關數據測算,2011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綜合收益率不足1%,。
三是“使命完成”說,。住房公積金制度源于上海,當時為應對住房與資金緊缺雙重壓力,,由政府財政與個人分別出資建立一個資金“池”,,專門用于職工住房消費的制度。作為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上的一種創(chuàng)新,,曾起到積極,、健康的作用。隨著福利分房政策的終結,,以及依靠市場解決住房資金需求的方式逐漸成熟,,住房公積金集中、互助的作用受到質疑,,許多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直接計入個人工資,。個人如需資金,可直接通過信貸市場,住房公積金的使命已經完成,。
以上“三說”表明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持續(xù)性存在嚴重缺陷,,為推動住房公積金健康、持續(xù)發(fā)展,,對其改革勢在必行,。同時,應該堅持幾點基本原則:
制度創(chuàng)新,。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制度創(chuàng)新,。梳理其產生的前因后果,不難發(fā)現,,它的出現是由中國“二元化”的經濟、社會基礎決定的,。上世紀90年代,,城鎮(zhèn)住房供給由政府與市場兩部分構成,以政府為主體,,面對旺盛的需求,,政府供給壓力過大且已不堪重負,市場供給雖已發(fā)揮作用,,但受制于資源流動的障礙,,無法有所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產生對于減輕政府負擔,、拉動市場,、疏通供給與需求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隨著改革的深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原有的住房供給“二元化”結構被打破,。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使命是否就此完成,還需要具體看待:第一,,雖然“二元化”結構形態(tài)已打破,,但現實中“二元化”仍然存在,只不過政府與市場的角色互換,。第二,,收入分配的差異決定了部分社會人群無力依靠市場手段獲得住房,需要政府來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而政府力量有限,,仍然需要公積金的支持。
只要收入分配“二元化”依然存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有發(fā)揮作用的時間與空間,。
準確定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現有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說定位是十分明確的,。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出現了對公積金的定位逐漸模糊的現象,。住房公積金負擔了不該負擔的義務與責任,,極大地沖擊了《條例》權威性。
確定住房公積金的定位十分必要,,當前存在三個主要問題,。首先,作為一種長期住房儲金,,互助性是其內在屬性,,但是現實中相關政策卻語焉不詳。其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四不像”,,引發(fā)諸多問題?!稐l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卻從事資金的經營活動,,本身就有沖突,。第三,《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但卻對住房公積金作用范圍的界定過于籠統(tǒng),。
目前,,事業(yè)單位改革處于決策前的研究、論證階段,,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與態(tài)度,科學,、合理地明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定位,。
效率優(yōu)先。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有效滿足繳存人的住房資金需求,。建立以來,,解決了大量的住房資金需求。以上海市為例,,至“十一五”末,,累計歸集2534億元,發(fā)放貸款2391億元,,涉及151.2萬戶家庭,,累計支持購房建筑面積1.4億平米。成就巨大,,有目共睹。
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異?;馃幔鼙O(jiān)控的70個大中城市的住房價格已連續(xù)上漲十幾個月,,且在可預見的較長時期不會有大的變化,,這直接導致許多地方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已達到75%的警戒線,有些地方甚至接近或超過100%,,不得不采用“公轉商”(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yè)貸款,,商貸超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擔)或“輪候”辦法來滿足住房資金需求,。
“公轉商”或“輪候”只是權宜之計,。改變這種狀況的根本出路仍在準確定位住房公積金的作用范圍。首先要認清住房公積金有多大力量,、能辦多大事,,權衡哪些消費需求應當滿足,哪些應當“拒絕”,。住房公積金只能解決繳存人最基本的資金需求,,而不是所有的需求,真正做到“有所不為,,才能有所為”,。
兼顧公平,。目前住房公積金公平性欠缺。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其一,,制度附帶的“不公”,應該通過管理加以調適,。比如高收入群體已經享受過一次優(yōu)惠—個人與單位繳存額高,,按照同比例對稱原則,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就應當在互助方面,、在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方面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在提取、貸款方面,,按照政策優(yōu)惠不得重復享受的原則,,應當予以適當控制,使其繳納的超過平均水平的住房公積金較長期存儲于住房儲金“池”內,,為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服務,。其二,保持政策穩(wěn)定,。近年來全國各地為應對流動性緊張,,均在提取、貸款審批及額度方面調整了政策,,存在通過政策調整掩飾管理失準的嫌疑,,保持政策穩(wěn)定刻不容緩。其三,,節(jié)制資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