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宏盛鑄造機械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707821697316268)
事由: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2〕第362號)第七十三條。
通知內(nèi)容:你(單位)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應繳納稅款(大寫)肆拾肆萬零壹元貳角柒分(¥:440,,001.27)元,,限你(單位)自收到本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nèi)繳納,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繳納或解繳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不繳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guān)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濰坊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O一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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